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624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促字第1624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98年4月10日│125,000元│98年4月10日│VAA136180││1│││││├─┼───────────┼───────────┼───────────┼───────────┤│0│98年3月12日│325,000元│98年3月31日│AT160356││2│││││├─┼───────────┼───────────┼───────────┼───────────┤│0│98年2月12日│316,000元│98年2月12日│AT160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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