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315號債權人高雄縣岡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庚○○債務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己○○債務人戊○○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瑞煌陳博修 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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