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8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811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

被告 陳仁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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