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44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協商成立後,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證明文││件。│├───────────────────────────┤│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償還計劃表」││,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2年(即自95年9月至97年8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2年(即自95年9月至97年8月)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繕本。│├───────────────────────────┤│㈣提出下列文件到院:││①保單價值。││②機車行照影本。││③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二家)。││④配偶之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㈤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170元(聲請人繳交之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約可供四位債權人之送達郵資,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超過四位債權人則每增加一位債權人暫以││郵資170元計算。計算式:(5-4)X17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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