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26號上訴人慈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黃花鈴 上訴人 李順凱 被上訴人朋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華子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本文、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年8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上訴之法定期間,至同年月21日屆滿,而上訴人延至同年月23日始行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說明,自非合法,應由本院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