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20號聲請人內政部設臺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李鴻源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鈺倫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財團法人 盛寶 全人社會福利基金會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選派清算人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應補繳1,000元聲請費。
二、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
三、相對人之捐助章程。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聲請人之法人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聲請人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含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0號廢止設立許可函)。
六、董事名冊(載明董事姓名、戶籍地址、電話)。
七、釋明(一)相對人之董事於客觀上有不能就任情形;(二)捐助章程未預先訂定清算人;(三)總會或董事會有不能選任清算人等事實並應提出相關資料佐證。倘若均已符合前述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事由,復應提供願任清算人之名單到院供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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