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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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19號原告俊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春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仟壹佰玖拾肆萬壹仟玖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玖萬參仟壹佰陸拾元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玖萬貳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