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4號抗告人 陳曉燕
唐肇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0
9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