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35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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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589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金誠

被告 曾宜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7,03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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