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自強 選任辯護人 黃敏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融 義務辯護人 陳俊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郭玫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齊椿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