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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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戊○○
10樓非訟代理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甲○、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10月30日起至145年10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①相對人乙○○、甲○、丙○○於95年11月2日向聲請
人借用18,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11月2日止;②相對人乙○○於97年10月28日邀同相對人甲○、丙○○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12月28日止,均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7年11月2日②97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8,650,98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影本2件、交易明細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2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2276│建│214.00│全部│├──┴───┴────┴───┴──┴─┴────┴──┤│相對人甲○、乙○○所有權權利範圍各2分之1││段界調整前:新南段1-21地號│└────────────────────────────┘┌──────────────────────────────────────────────────┐│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屋│騎│地│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下│││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物│樓│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7│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5層樓房│11│14│14│14│13│22│29│19│91│平│鋼筋│9.│平│全│││59│府前路2段292│西區環河│鋼筋混凝│1.│1.│1.│1.│4.│.9│.5│2.│5.│方│混凝│21│方│││││號│段2276地│土造│82│39│39│39│30│4│8│98│79│公│土造││公││││││號│││││││││││尺│││尺│部│├──┴─┴──────┴────┴────┴─┴─┴─┴─┴─┴─┴─┴─┴─┴─┴──┴─┴─┴─┤│甲○、丙○○、乙○○所有權權利範圍各3分之1││段界調整前:新南段1210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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