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38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3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確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30日起自96年4月19日止,簽發如附表所示之8紙本票予相對人收執,惟抗告人因經濟不景氣,目前工作不穩定,雖有陸續還款,但無法全數清償,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臺抗字第714號及57年臺抗字第76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 伊執 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八紙,於到期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八紙為證,而依系爭本票之記載形式上觀察,其已具備本票有效要件,抗告人雖抗辯:工作不穩定,但有陸續還款等語,顯然並未否認系爭本票之真正。抗告人所稱縱係屬實,惟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或與相對人協商債務清償方式,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原裁定就系爭本票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尚無不合,抗告人猶執前揭理由提起本件抗告,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同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既經駁回,依上開規定,本院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外,未有其他程序費用之支出,爰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並命由抗告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美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表: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新台幣)││││││││││││││├──┼───────┼─────┼─────┼────────┼────────────┼─────┼───┤│001│94年12月30日│100,000元│同左│94年12月30日│94年12月30日至清償日止│053602│││││││││││├──┼───────┼─────┼─────┼────────┼────────────┼─────┼───┤│002│95年1月10日│60,000元│同左│95年1月10日│95年1月10日至清償日止│053603│││││││││││├──┼───────┼─────┼─────┼────────┼────────────┼─────┼───┤│003│95年7月10日│60,000元│同左│95年7月10日│95年7月10日至清償日止│0000000│││││││││││├──┼───────┼─────┼─────┼────────┼────────────┼─────┼───┤│004│95年7月31日│170,000元│同左│95年7月31日│95年7月31日至清償日止│0000000│││││││││││├──┼───────┼─────┼─────┼────────┼────────────┼─────┼───┤│005│95年8月10日│100,000元│同左│95年8月10日│95年8月10日至清償日止│0000000│││││││││││├──┼───────┼─────┼─────┼────────┼────────────┼─────┼───┤│006│96年2月15日│50,000元│同左│96年2月15日│96年2月15日至清償日止│471483│││││││││││├──┼───────┼─────┼─────┼────────┼────────────┼─────┼───┤│007│96年2月16日│100,000元│同左│96年2月16日│96年2月16日至清償日止│471494│││││││││││├──┼───────┼─────┼─────┼────────┼────────────┼─────┼───┤│008│96年4月19日│60,000元│同左│96年4月19日│96年4月19日至清償日止│05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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