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17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律師
陳靜娟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24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6行所載「 周金龍 」更正為「 周金隆 」,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係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與普通竊盜罪之結合犯,是於夜間無故侵入住宅,係犯普通竊盜罪之加重情形,已結合於所犯加重竊盜之罪質中,自不能於論以加重竊盜罪外,更行論以無故侵入住宅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6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因不滿意交通事故之理賠金額,竟擅自侵入被害人住宅中竊取被害人之物,其侵害被害人財產權益及住居安寧,其行為實有不當,惟被告所竊得之物價值並非甚鉅,且均已交由被害人領回,造成被害人損失有限,被告亦無前科,素行良好,另考量被告犯後並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更加尊重他人權益、依合法途徑解決糾紛,當無再犯之虞,上開宣告之刑應暫無執行之必要,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另令被告於緩刑期間向國庫繳納新臺幣2萬元,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齡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楊明月附錄: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11244號被告丙○○女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街○○巷○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前於民國98年1月25日11時20分許,在南投縣仁愛鄉台14甲線32公里100公尺處,因駕駛車牌號碼00—4629號自用小客車遭周金隆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MB號自用小客車追撞而肇事,雙方當場表示和解止爭。緣丙○○事後認所獲得之賠償金不足抵償修車費,遂興起索討不足款項之意,而於98年2月9日18時許,前往高雄市○○區○○路○○號周金龍之住處,適巧周金隆之妻甲○○自工作處所暫時返家,彼此因肇事理賠紛爭認知歧異而發生拉扯,丙○○無意間自甲○○處搶得上址住處大門遙控器1個,甲○○見狀乃先行離開欲找周金隆返家處理,詎丙○○明知雙方就上開交通事故賠償事宜已達成民事和解,彼此並不存有債權債務關係,竟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同日18時許至18時30分許間之夜間某時,未得甲○○之同意下,無故擅以上開遙控器開啟大門,潛入甲○○上址住宅,竊取甲○○所有之DVD影音光碟機1台(內有DVD影片1枚)。嗣於同日21時20分許,甲○○返家發現上開DVD影音光碟機遭竊,始報警處理循線通知丙○○起出上開DVD影音光碟機1台(內有DVD影片1枚)及遙控器1個(業由甲○○領回)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丙○○之供述│被告於上開時間,在告訴人住││││宅內,取得上開DVD影音光碟││││機1台(內有DVD影片1枚)及││││遙控器1個之事實│├──┼──────────┼─────────────┤│二、│告訴人甲○○於警詢及│被告未得同意即於上開時間侵│││偵查時之指訴│入告訴人住宅,竊取DVD影音││││光碟機1台(內有DVD影片1枚││││)之事實│├──┼──────────┼─────────────┤│三、│證人 鍾際麟 於警詢時之│被告於上開時間,自告訴人處│││證詞│取得上開DVD影音光碟機1台(││││內有DVD影片1枚)之事實│├──┼──────────┼─────────────┤│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被告自告訴人住宅取得上開│││第二分局民族派出所扣│DVD影音光碟機1台(內有DVD│││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影片1枚)及遙控器1個之事實│││表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照片各1紙││├──┼──────────┼─────────────┤│五、│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被告與告訴人之夫周金隆間之│││分局98年6月30日投仁│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業於肇事當│││警交字第0980005842號│日即已和解之事實│││函及函覆之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員││││警工作紀錄簿各1紙││├──┼──────────┼─────────────┤│六、│2009年日出日沒時刻表│98年2月9日日沒時刻為17時52│││1紙│分,被告侵入住宅之時間為18││││時許至18時30分許間之某時,││││已為日沒之後,為夜間之事實│└──┴──────────┴─────────────┘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於夜間侵入住宅犯竊盜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檢察官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