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41號聲請人 李月英 (即 陳瑞保 之繼承人)代理人 李瑞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7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7年2月18日及其後2日均為農曆春節之休息日,故順延至107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鄧竹君┌──┬────────────┬───────┬──┬────┐│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2│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3│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4│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5│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6│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7│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8│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9│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10│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合計│10張│10,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