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侵上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06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承濬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106年7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7款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等罪嫌疑重大,所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係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坦承前開加重強制性交犯行,及於犯前開加重加制性交罪後,計劃逃亡,而將其任職之萊爾富超商松育店之營收現金侵占入己作為逃亡期間之費用,足證被告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為使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及確保判決有罪確定後刑之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6年4月21日對被告執行羈押。
二、被告羈押之期間將於106年7月20日屆滿,本院於106年7月5日訊問被告,及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審酌本案依法定程序調查證據後,被告犯加重強制性交罪及業務侵占罪之事證明確,並經原審於106年3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其犯罪嫌疑自屬重大;再被告所犯加重強制性交罪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之重罪,及被告有逃亡之事實,亦據被告自承在卷,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考量被告經判處前開刑度非輕,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認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7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陳美彤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