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92號
100年度易字第3310號
第3451號第3586號第37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安國
陳沂瑧陳俞男林威辰陳麗如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年12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毅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