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0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亮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6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更正:㈠被告甲○○與少年伍○霖共同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約定平分報酬。㈡告訴人丁○○匯款時間更正為民國107年8月2日18時33分許。㈢詐騙成年成員除詐騙丁○○外,另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各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分別匯款、存款或轉帳至如附表所示伍○霖之帳戶。此部分之證據部分,詳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此部分係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調取108年度少護字第336號、第337號、第338號等卷)。㈣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本件依現存資料,並無證據證明騙集團成員為3人以上)。被告與少年伍○霖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共同實施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詐騙成年成員詐騙丁○○、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人,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如附表所示之幫助詐欺部分,雖未據起訴,惟與起訴論罪科刑之幫助詐欺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共同將少年伍○霖帳戶等資料交付詐騙成年成員使用,幫助詐騙丁○○、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人,影響丁○○、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人權益,行為實有可議之處,惟念其為幫助犯,不法及罪責內涵較低,並參以其提供帳戶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已取得報酬,且就丁○○受騙而匯款部分,雖已賠償丁○○(詳本院易字卷第39頁至第40頁),但未賠償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及本件被害人受騙而匯款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因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已取得報酬,故爰不沒收犯罪所得。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解景惠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461號被告甲○○(原名乙○○)
男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個人在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帳戶資料,均係供申辦開戶者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提領工具,關係個人身分、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具有一身專屬之特性,且可預見如將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連同密碼等資料交付予不詳身分之成年人使用,足供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實施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之用,竟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7年7月中旬某日,先取得同案被告伍○霖(另行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新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於107年7月底某日15時、16時許,至高雄市鳳山區某7-11便利商店內,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至7-11便利商店溪東門市予收件人「柯景天」之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上開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做為詐欺取財之人頭帳戶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告提供之同案被告伍○霖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共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07年8月2日16時33分許,撥打電話予丁○○,佯稱:為中華郵政公司之客服人員,表示丁○○先前訂購乳液之交易被誤設成分期付款,將被連續扣款12筆,必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設定,致丁○○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01分許,在花蓮縣○○鄉○○街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使用自動櫃員機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9,985元至上開帳戶內。嗣經丁○○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丁○○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查中之供述│稱:我在FB上看到說可以賺錢││││,我就加入對方LINE,對方說││││要寄郵局存簿、卡給他,一個月││││就會給錢,我就告訴伍 信霖 ,我││││們兩人一起去寄帳戶資料,對方││││說拿存簿、卡是要投資博弈、網││││路賭博等語:惟查:││││1.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相關資料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關係親密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帳戶資料,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是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應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2.賭博為我國刑法所明令禁止之││││行為,依告訴人陳述情節,對││││方已向被告表明係從事非法行││││為,且上開帳戶是用做收、付││││非法賭資使用,則被告於郵寄││││交付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當時,對於嗣後可能作││││於非法進出款項之用,應有所││││認知。││││3.另近年來以各類不實電話內容││││而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業經媒體廣為披載││││。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已詳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則被告既係成年且有││││智識之人,對此亦應知之甚詳││││,自難諉稱不知,益徵被告對││││於交付帳戶資料予未具信賴關││││係之人,將可能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上,應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4.綜上所述,被告顯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其空││││言否認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其罪嫌堪││││以認定。│├──┼──────────┼──────────────┤│二│同案被告伍○霖於警詢│坦承將名下郵局帳戶之存摺、提│││及偵查中之供述│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被告甲○○之││││事實。│├──┼──────────┼──────────────┤│三│告訴人丁○○於警詢中│證明告訴人丁○○遭詐欺集團成│││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員詐騙,並因而匯款2萬9,985│││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至被告郵寄交付之上開郵局帳戶│││、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之事實。│││局嘉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四│同案被告伍○霖郵政存│證明告訴人丁○○匯款2萬9,98│││簿儲金立帳申請書、郵│5至被告郵寄交付之同案被告武│││政存簿儲金印鑑單、客│信霖上開郵局帳戶之事實。│││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檢察官丙○○附表:
┌─┬────┬───────┬────┬──────────┬───────┐│編│被害人│詐騙方法│詐騙金額│匯入或存入帳戶│證據││號│││(新臺幣│││││││,元)│││├─┼────┼───────┼────┼──────────┼───────┤│1│ 賈慧蓉 │於107年8月3│50,000元│中華郵政帳號:│賈慧蓉警詢筆錄││││日上午10時許,││000-0000000-0000000│及郵政匯款申請││││詐騙成年成員以│││書││││LINE語音電話與│││││││賈慧蓉聯絡,佯│││││││稱為賈慧蓉鄰居│││││││,急需用錢,向│││││││賈慧蓉借款,致│││││││賈慧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中午12時25分,│││││││在台南25支局匯│││││││款││││├─┼────┼───────┼────┼──────────┼───────┤│2│ 林旺 生│於107年8月3日│40,000元│中華郵政帳號:│ 林旺生 警詢筆錄││││上午7時 許起 ,│15,000元│000-0000000-0000000│及存款人收執聯││││詐騙成年成員陸│││││││續以電話與林旺│││││││生聯絡,佯稱為│││││││林旺生友人,急│││││││需用錢,向林旺│││││││生借款,致林旺│││││││生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同日│││││││上午10時41分、│││││││中午12時13分,│││││││在豐原水源郵局│││││││,以無摺存款方│││││││式存款││││├─┼────┼───────┼────┼──────────┼───────┤│3│ 邱美景 │於107年8月2│100,000│中華郵政帳號:│邱美景警詢筆錄││││日上午11時41分│元│000-0000000-0000000│、LINE對話內容││││許起,詐騙成年│││及郵政匯款申請││││成員以電話、LI│││書││││NE通訊軟體與邱│││││││美景聯絡,佯稱│││││││為邱美景堂嫂,│││││││急需用錢,向邱│││││││美景借款,致邱│││││││美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中│││││││午12時29分,在│││││││八德大湳郵局匯│││││││款││││├─┼────┼───────┼────┼──────────┼───────┤│4│ 郭美 素│於107年8月3│50,000元│中華郵政帳號:│ 郭美素 警詢筆錄││││日上午10時34分││000-0000000-0000000│、LINE對話內容││││許起,詐騙成年│││及轉帳明細││││成員陸續與郭美│││││││素聯絡,佯稱為│││││││「 慶堯 」,急需│││││││用錢,向郭美素│││││││借款,致郭美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中午12│││││││時許轉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