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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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4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淑蓮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1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淑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淑蓮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年3月。於民國98年4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淑蓮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於96年1月31日以95年度訴字第3703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板橋地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90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犯偽造文書罪,經板橋地院於97年10月6日以97年度簡字第7709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刑後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
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板橋地院於97年11月14日以97年度訴字第2205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刑後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三案經板橋地院於98年4月23日以98年度聲字第183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於97年間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板橋地院於98年7月24日以98年度訴字第559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犯毒品案件,經板橋地院於98年5月13日以98年度訴字第560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犯毒品案件,經板橋地院於98年6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2296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犯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7月31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625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四案經本院於101年5月25日以101年度聲字第78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98年4月
8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8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1612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月21日(羈押折抵17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161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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