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 陳永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寶權 、 陳育萱 、 黃瓊慧 、 溫秀菊 、 陳張瑞嬌 、 陳俊君 、 陳俊男 、 陳美岑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伍萬柒仟玖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