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5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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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5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523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何時交開始未繳信用卡欠款?
2、債權人請求之金額為232,742元,扣除本金173,592元,另請求59,150元,係何項欠款?請詳述欠款明細、金額、請求期間等。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