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503號聲明人乙○○
甲○○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 李永來 、 黃寬位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之母黃寬位與前配偶 蘇明貴 所生長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則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存證信函回執。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