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510號聲明人甲○○
丁○○乙○○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次女之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則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及其所有子女之人工全戶謄本。
三、 陳杰志 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其他子女)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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