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六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列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之情形,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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