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一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罪,減為附表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示已減刑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刑,復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一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所示已減刑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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