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9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二二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已減刑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