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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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3號附民原告 許淑華
陳映中 附民被告 陳吳花 引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張婉寧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峻彬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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