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柏亦 (即 陳冠能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74,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豐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