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調字第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36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丙○○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要撤回被告 吳一賢 部分,庭呈撤回狀附卷。
相對人
  願賠償聲請人。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萬玖仟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前、九十五年十二
  月二十日前各給付陸仟元,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前給付柒
  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賠償金額,已
  扣除相對人於本件車禍中車輛之損害)。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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