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36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 、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丙○○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要撤回被告 吳一賢 部分,庭呈撤回狀附卷。
相對人
願賠償聲請人。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萬玖仟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前、九十五年十二
月二十日前各給付陸仟元,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前給付柒
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賠償金額,已
扣除相對人於本件車禍中車輛之損害)。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