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58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強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順成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588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18日下午3時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及其中(一)新臺幣貳拾
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強申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被告順成漁
具有限公司擔任背書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經伊屆期分
別為付款之提示,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遭退票,爰依
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等語,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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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58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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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票據號碼│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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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5年06月23日│200,000元│AFA0000000│高雄銀行草衙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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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5年07月12日│200,000元│AFA0000000│高雄銀行草衙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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