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申辦承租人變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 蕭國勝 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 律師被告 李陳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申辦承租人變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會同原告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申辦『阿里山青山別館房舍承租人轉讓予原告』」,並陳報租賃契約1期為4年,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9,632元【計算式:每月租金12,909元×12月×4年=619,63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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