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54號聲請人 許秀英 相對人 林明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林士讓 於民國85年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0元,且簽發本票4紙為憑,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而債務人林士讓於92年8月31日死亡,上開抵押物於99年10月25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林明隆。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1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件、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1件、本票4件(以上均影本)、相對人林明隆戶籍謄本、債務人林士讓除戶戶籍謄本各1件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林明隆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里區│武德││49│建│78.17│全部│├─┼───┼────┼───┼───┼──────┼─┼─────┼──────┤│2│臺中│大里區│武德││121│建│64.17│全部│├─┼───┼────┼───┼───┼──────┼─┼─────┼──────┤│3│臺中│大里區│武德││122│建│74.41│全部│├─┼───┼────┼───┼───┼──────┼─┼─────┼──────┤│4│臺中│大里區│武德││277-1│田│35.73│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43│臺中市大里區武│加強磚造二層樓房│1層:52.08││全部││││德段49地號││2層:52.08│││││├───────┤│總面積:││││││臺中市大里區上││104.16││││││興街二段68巷13││││││││號│││││├─┴──┴───────┴────────┴──────┴─────┴────┤│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