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事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事聲字第89號抗告人 阮語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周明明 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駁回其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