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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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上更(一)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3號上訴人 朱陶芳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被上訴人 賴銘豪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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