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787號聲請人 賴翰霆 相對人 賴明正
賴明蓮 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103年1月12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4年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