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一○四年度聲字第一一一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郭顏毓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