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5號聲請人 林振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 林進發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林進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林進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經聲請人父母收養,為聲請人之哥哥,林進發於96年8月20日離家失蹤,生死不明,已逾7年,致無法辦理父親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事宜,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舊式戶口名簿、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資料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林進發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入出境資料及在監在押資料,亦均查無近期之資料,尚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林進發於96年間失蹤後,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一節為真,爰依職權逕行宣告失蹤人林進發死亡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