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7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進隆 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期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13日送達至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