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0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5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00號原告 林睿駿 被告行政院代表人 江宜樺 (院長)被告教育部代表人 蔣偉寧 (部長)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20日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1年9月25日提起行政訴訟,原訴之聲明為:「一、被告行政院應對○○○碩士、博士論文是否抄襲乙案命教育部依法審查。二、訴願決定及教育部函復違背法令部分均撤銷。三、確認○○○碩士、博士論文抄襲逾95%」、訴狀送達被告後,於102年3月20日除重申請求確認○○○博士論文抄襲外,追加訴之聲明:「撤銷○○○副教授資格,及請被告行政院依法監督教育部主管機關應撤銷○○○副教授資格」,惟其本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之),且此追加未經被告等同意,其追將將延滯訴訟進行,故認為不適當,故原告追加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許麗華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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