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79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許金葉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許金葉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黃柏霖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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