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481號聲請人 張文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劉瑞貴 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5年12月29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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