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 顏裕峰 被告 黃信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5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林靖淳法官黃靖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