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黃景崧 代理人 黃建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
案號:113年度除字第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