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1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文翔 上列聲請人與 潘振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支票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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