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9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 羅賢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羅賢明其法定代理人 羅淵尹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案請求標的①本金96,513元、②本金246,597元之債讓證明書附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