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1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高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理人 黃莉婷 上列聲請人與 吳芃鋙 、 蔡旻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更正聲明為:「㈠、債務人吳芃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2,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855計算之利息,本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6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吳芃鋙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旻鍁負清償責任。㈡、債務人吳芃鋙應向債權人給付14,339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本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18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吳芃鋙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旻鍁負清償責任。」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