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1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上列聲請人與 吳宜臻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吳宜臻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陳報其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