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9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趙傳亨 即新大能源行上列聲請人與 涂麗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52,52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電子銷貨紀錄、還款協議書等)。
二、查聲請狀所附簽收單,客戶名稱為「廣東牛肉麵」及「深坑臭豆腐」,並非涂麗秀,故請確認本案相對人有無錯誤。若相對人為獨資商號,應更正名稱為涂麗秀即○○○(商號名),並提出獨資商號之商業登記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