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9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綠色地球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文雄 上列聲請人與 駱佩筠 7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民國108年6月6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28日止,與相對人間有僱傭關係存在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