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10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育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1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育姍於民國101年1月5日下午約6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欲左轉東晉路時,原應注意左轉彎前,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即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且客觀上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於行經上開北勢東路與東晉路交岔路口時,逕行左轉,適有同向在後由告訴人 陳詩芸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客觀上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亦疏未注意,兩車因而避煞不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尾胝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嫌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詩芸告訴被告劉育姍涉嫌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過失傷害罪,此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陳詩芸業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件附卷足憑,爰依上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