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4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碩見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8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碩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一│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3863公克││二│吸食器│壹組││└──┴───────┴──┴──────────┘